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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的特別程式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證的特別程式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那麼,公證的法定特別程式是什麼呢?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公證的特別程式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證的特別程式的相關法律規定

公證特別程式主要包括內容:

(1)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必須派公證員親臨招標投標,開獎、拍賣活動現場,對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和法律監督。對真實、合法的,承辦公證員應當當場宣讀公證詞,並在7日內作成公證書發給當事人。如果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違法行為,承辦公證員應當當場責令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詞。

(2)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要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1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1名公證員辦理,但辦理時應有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公證筆錄上簽名。

(3)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時,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對不易儲存的或債權人到期不領取的提存物品,公證機關可以進行拍賣,然後儲存其價款。對超過20年仍無人領取的提存物品,應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4)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35條規定的,公證機關應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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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公證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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