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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如何維權

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如何維權

實踐中的幫工人是分為兩種的,即有償和無償。而對於其中無償的幫工人,我們一般稱之為義務幫工人。義務幫工人與被幫人之間往往形成的是一種義務幫工關係。那麼要是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的話,此時責任該由誰承擔呢?具體內容請閱讀下文了解。

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如何維權

一、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如何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的規定:“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是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維權:

1、一般情況而言,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基於‘情分’等原因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人,此時被幫工人是受益人,幫工活動的結果是被幫工人獲得利益。據此,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

2、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責任。幫工人是應被幫工人請求參加幫工活動的,只有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情況下,幫工人仍堅持參加幫工活動,被幫工人不承擔責任。

3、被幫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所有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幫工人自身對侵權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當與被幫工人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什麼是義務幫工

所謂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該案中,原告無償參與幫工,與被告形成義務幫工關係。

幫工緻人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的過程中,導致幫工關係之外的第三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損害,由被幫工人獨自承擔或由幫工人與被幫工人連帶承擔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被幫工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1,幫工關係的客觀存在。

2,幫工人的行為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3,幫工活動與人身損害的因果關係。

4,幫工對致人人身損害有過錯,必須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四、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綜上可知,一般情況下義務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致人損害的話,是由被幫工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不過要是被幫工人明確拒絕的,則不承擔責任。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而自己不知道該如何解決,可以先諮詢一下本站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案情、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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