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侵權責任法財產損失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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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侵權責任法財產損失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財產損失的分類具體如下:
(1)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2)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指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指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淨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指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專案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3)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損失,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損失,委託理財損失。
(4)資產評估損失。
(5)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發生的損失。
(6)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
(7)其他特殊財產損失,包括因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企業間因銷售發生的商業信用,經批准的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抵押資產損失。
二、財產受損需要承擔什麼侵權責任?
損害他人財產的,屬於侵權行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承擔侵權責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公民、單位的財產受損之後,首先可以確定是否是因為他人實施侵權行為才受損,若屬於,則可以結合實際的案情判斷自己是否需要舉證財產損害行為、他人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舉證關係。對於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之後再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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