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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在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市標準計算是否合理

戶口在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市標準計算是否合理

戶口在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市標準計算是否合理

一、戶口在農村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市標準計算是否合理?

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戶口所在地無關,戶口在農村,但被扶養人長期在城市生活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城市標準計算是合理的。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爭議的起訴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爭議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在人身損害事故中,各項賠償都不應該考慮被侵權人的戶口所在地,比如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被扶養人長期生活在農村,要求按城市標準計算賠償金是不合理的,長期生活在農村的,就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計算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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