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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的人被侵犯名譽權繼承人可以進行維權嗎?

去世的人被侵犯名譽權繼承人可以進行維權嗎?

一、去世的人被侵犯名譽權繼承人可以進行維權嗎

去世的人被侵犯名譽權繼承人可以進行維權嗎?

作為親屬是可以進行維權的;

對死者名譽的侵害,其責任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恢復名譽。在追究責任上應採取特殊訴訟方式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61條規定:“公民死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當然在死者沒有近親屬時,人民檢察院可作為訴訟主體來維護死者名譽。

二、具體方式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燬。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屍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後,其所有的屍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屍體即為侵權。”[即把屍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於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屍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後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後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後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五)賠禮道歉。可採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於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綜合上面所說的,名譽權不僅是針對於在世的人而且還針對於已經死亡的人,只要死者的家屬有證據來證明確實侵犯了名譽的權利,那麼作為違法者就應該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從而挽回相應損失,所以,他人的名譽權是不可以隨便進行侮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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