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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下的共同侵權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下的共同侵權規定是什麼?

一、高空墜物下的共同侵權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下的共同侵權規定是什麼?

高空墜物下的共同侵權規定是需要由共同侵權人承擔責任。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是指物件從高空丟擲致人損害,但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

由於高空拋擲物致害發生在高層建築物的場合,因此高空拋擲物致害責任主要指,發生高空拋擲物致害行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居住人承擔的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與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行為的相同點在於:無法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

二、共同危險行為和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1、共同危險行為是數人共同實施危險行為,而高空拋擲物致人損害則只有一人實施侵權行為,但該人混雜在一定範圍內,無法確認究竟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

2、共同危險行為是因果關係的推定,而高空拋擲物致害是行為的推定。

3、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而高空拋擲物致害人承擔的責任具有多樣性。

對於高空拋物害行為我國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學者觀點不一,司法判決不同。

第1種觀點認為,高空拋物致害,若不能確定致害人,則由有可能拋擲物品的全體成員按照公平原則適當分擔責任。

第2種觀點則認為,高空拋擲物責任屬於建築物責任,若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由該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3種觀點主張應當區分高層建築物來決定高空拋擲物責任的性質,若該建築物非供不特定人進出,則由住戶或使用人集體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證明沒有實施加害行為;若該建築物供不特定人進出,則要求建築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擔責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則。

第4種觀點認為,由所有的責任主體一起分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較為適當,各責任主體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4、共同危險行為人若想免責,必須證誰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不能免責。但高空拋擲物致害責任人若想免責,可以通過不文明因果關係不存在免責,也可以通過不文明加害行為不存在免責,不需證明誰是真正加害人。

高空墜物這種情況是需要由具體侵權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存在著共同侵權的話,那麼共同侵權人都是需要共同承擔責任的。當然了,如果說沒有辦法確定具體行為的話,是需要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監督責任的承擔責任。

標籤: 墜物 高空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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