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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稅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當中,稅務行為是我們比較常見的行為,因為對於公民來說,他們的工資收入都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當然,如果對於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那麼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稅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稅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稅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稅務行政複議實行一級複議制,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其中:

1、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2、對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已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4、對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徵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5、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6、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

7、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複議;

8、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納稅人或者其他稅務當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二、行政處罰特徵

1、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稅務機關

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定職權,只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有處罰權的稅務機關才能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2、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

違法行為是指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反稅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只有此類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才能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未違反稅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即使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也不能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稅務違法行為但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給予稅務行政處罰。因此,只有在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時,才給予稅務行政處罰。

3、稅務行政處罰是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處罰

從處罰的物件看,稅務行政處罰所適用的物件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這一點使它與稅務行政處分相區別。稅務行政處分是在稅務機關內部對其工作人員的處分。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是指稅收徵收管理權作用的物件,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其他稅務違法行為人。他們與稅務機關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有義務遵守稅收法律、稅務行政法規所確定的各種規範,否則,稅務機關就可以給予處罰,以示懲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所進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是一級複議,也就是向他的上一級,機關來提出,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裡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稅務行政處罰所具備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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