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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違約金和賠償

合同法違約金和賠償

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合同法違約金和賠償

第一種,合同中未制定違約金條目的,一旦發生了違約的情況,其損失就算成違約的經濟損失。簽訂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履行,那麼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就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沒有履行合同上制定的條款或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約定執行,從而給對方造成了損失,那麼損失賠償額就等價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例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商家對其進行了欺詐行為的,按規定商家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當事人在合同中制定了違約金賠償,一種是在合同中已經制定了違約後的賠償金額,另一種是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位於行為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在違約行為發生時,違約金若高於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或違約金低於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都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入進行處理。當事人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延遲)支付違約金,那麼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之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另外,當事人對違約金有異議的,通過法院進行調整的,法院應予與支援。要求增加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損失的金額,增加了違約金還要求再增加的,法院不予支援;要求減少違約金的數額,法院應結合實際損失金額以及各種情況來做出一個合理的裁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一般情況下,違約金賠償方式主要是金錢,特殊情況下,當時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註明違約金用金錢以外的財產(如房屋、貴重物品、首飾)來抵扣,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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