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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一、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一般合夥合同糾紛在哪裡開庭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也就是說,就現有生效的規定看,合夥合同糾紛案件存在兩種管轄,即合同註冊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合夥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的規定。

同時,所謂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的交接地點。而在合夥合同在,合夥人是一個整體,就合夥合同而言,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主體,不存在相互之間的標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合夥協議糾紛法律規定有哪些

1、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並有合夥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夥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 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動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3、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按照規定債務承擔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夥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夥人,對於合夥 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夥人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照其餘合夥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如果幾個當事人想要進行合夥的話,那麼簽訂合夥協議就是屬於一種保障合夥協議主要是對合夥的相關事項以及所有合夥人的責任以及義務的承擔的一種約定,也就是說一旦發生糾紛的話,那麼合夥人都需要按照合夥協議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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