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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一、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包括: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費用由客人自理、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外的費用、因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質量問題免除旅行社責任、旅行社如果取消團隊計劃並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等。

1、合同約定:“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2、“乙方(消費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傷害的,甲方負責通知保險公司立案,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限,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外的費用。”

3、“因交通運輸、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質量問題,並已積極協助旅遊消費者追究有關經營者,免除旅行社責任。”

4、“旅行社如果取消團隊計劃(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夠成團人數時),應全額退還所收預付款或團款,並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二、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舉例

1、合同約定:“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或約定:“此行程僅供參考,最後行程以《出團通知單》為準。”

簡評:根據《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和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等相關規定,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或解除,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應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如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就構成了合同違約。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是旅遊合同中的一項主要內容,也是關係到旅遊質量的重要因素。如果旅行社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行程提供旅遊服務,那就是違約行為,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條款的規定意味著經營者可以在不與消費者協商的情形下,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容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此條款屬於《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指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霸王條款。

2、合同約定:“乙方(消費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傷害的,甲方負責通知保險公司立案,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限,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外的費用。”

簡評:旅遊者與旅行社建立了旅遊合同關係,在合同履行期間,旅行社負有保障遊客安全的義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旅行社將自己的賠償金額限定在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內,如旅遊者損失超出保險最高賠付金,超出部分將得不到賠償。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的方式,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責任都轉移給保險公司,旅行社不能免除自己因侵權或者違約要承擔的其他民事責任。

上述條款屬於《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指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的霸王條款。

3、合同約定:“因交通運輸、酒店等非旅行社自身原因所致的質量問題,並已積極協助旅遊消費者追究有關經營者,免除旅行社責任。”

簡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旅行社為旅遊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對自己指定的交通運輸、酒店、購物點等有審查注意義務。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務存在問題,即表明旅行社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而存在過錯。質量問題發生後,如果旅行社在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後仍不足以彌補消費者損失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上述條款“及時善後不賠償”的規定屬於《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指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霸王條款。

合同約定:“甲方(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消費者)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簡評: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並不僅僅限於只有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才承擔責任。

上述條款規定只有在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旅行社才承擔賠償責任,免除了經營者在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情形下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屬於《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指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的霸王條款。

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我們在跟隨旅行社或者報團參加旅遊時最可能遇到的情形,我們在簽訂旅遊合同時,一定要十分注意霸王條款的出現,從而及時停止合同的簽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標籤: 霸王 合同 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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