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如何訂立買賣合同?
- 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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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如何訂立買賣合同?
必須要在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署相關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出賣財產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或賣方,接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或買方。在一般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最經常的出賣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紀人、代理人、擔保物權人、人民法院等)。當然,對某些特殊物為標的物的買賣,法律亦對主體進行一定限制。
二、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
買賣合同的實質是以等價有償方式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即出賣人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方,買方向出賣人支付價款。這是買賣合同的基本特徵,使其與贈與合同相區別。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在買賣合同中,買方和賣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且,其權利和義務存在對應關係,即買方的權利就是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就是賣方的權利。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
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
4.買賣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的成立、有效並不需要具備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買賣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三、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1.支付價款。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
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
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不管雙方簽署的是什麼型別的買賣合同,都需要提前就各項條款和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必須要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籤署相關的買賣合同。在簽署合同完成之後必要的情況下,還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合同的備案,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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