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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審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申訴審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申訴審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申訴審查期限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做出決定,最遲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對於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的事實確實有錯誤的以及量刑證據不充分的等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於本院管轄的,都應採取文書形式立案。至於申訴立案得具備什麼條件的問題,不應過於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2、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後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l)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並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後,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並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後,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式中,此時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需要及時的在訴訟中瞭解自己所享有的一系列的權利的,在我國的人民法院對於刑事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之後,如果是又有案件中新的證據出現的,或者是判決錯誤的,此時是可以提起申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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