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佔有改定可否成立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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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佔有改定可否成立質權?
佔有改定可以設立質權,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所以佔有改寫設立質權的,當事人可以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條 【佔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質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性,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的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後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佔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佔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三、哪些物權可以設立質權?
(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權利。
四、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的區別有哪些?
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交付的區別是交付時的流程不同。
1、佔有改定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本人交付。
2、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並沒有規定佔有改定不能成立質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先約定質權,至於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可以另行約定。質權的設立,詳細條款也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準的。這裡要注意,約定了質權,但沒有把財產交付給質權人的,質權本身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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