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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勞動合同籤多久合適

一般的勞動合同籤多久合適

一、一般的勞動合同籤多久合適

一般的勞動合同籤多久合適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預設三年。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可以是三至五年,也可以十幾二十年,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是什麼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僅約定合同的生效時間,而不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合同生效後,除非法定或約定的終止條件得以滿足,勞動合同將持續有效,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秉承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必須簽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願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只要滿足法定條件,經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不能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滿足法定條件包括: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以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

最後,勞動合同一般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明文規定,這樣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不僅僅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可以選擇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協議,僅僅是僱傭關係。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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