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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無償提供車給公司用的合同要交稅嗎?

法人無償提供車給公司用的合同要交稅嗎?

一、法人無償提供車給公司用的合同要交稅嗎?

法人無償提供車給公司用的合同要交稅嗎?

不需要繳納個稅,公司和法人需要簽訂車輛租賃協議。

1、“法人”個人的車租賃給公司是可以的,以協議方式確定,公司使用並負責報銷所產生的費用;

2、“法人”個人因為沒有出賃車輛的“經營權”,所以無法合法收取公司的“租賃”費,一般可採用變通的辦法,給這個“法人”個人一定的補償;

3、如果這個法人個人收取了“出租費”,應該依法交納個人得稅,這與公司無關;

二、法人的相關規定

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三、無償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是什麼?

1、第一種情況,實際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託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託人於委託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2、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於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就是指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委託人的過錯就是委託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包括委託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受託人的過錯就是違反了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應盡的義務,受託人越權而造成委託人損失是過錯的一種表現形式。受託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認為因委託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不同。受託人有報酬時,處理委託事務負有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償處理委託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在無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而在有償委託的情況下,受託人具有一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公司的股東,法人代表是可以於公司進行交易的,只要交易行為沒有損害公司的利益都是合法的,所以法人代表提供車輛給與公司使用的行為完全是合法的,可以約定使用價款,也可以無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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