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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見證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見證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合同見證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見證方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在民事執行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時,要邀請見證人到場。

2、人民法院在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時,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絕接收,送達人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證上證明拒絕的事由,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將檔案留下,即認為已經送達。

二、見證人和擔保人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證人由案件本身決定,不能任意選擇,只對案件事實本身的有關情況作證;而見證人則是根據需要產生和決定,可以選擇,同時他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2、責任不同

擔保人有承擔約定履行債務的責任。見證人有觀察和監督的權利,但不需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3、作用不同

見證人沒有實際法律含義,僅起證明事實存在的作用。擔保人指以自己的信用或資產為某項債務的償還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實際債務人到期不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願以自己的擔保資產與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還款的法律義務。

見證人只是觀看的,證明者的作用,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雙方履行合同有否和見證人沒有關係。擔保人是相當於保證人的角色,則是需要承擔法律上的擔保責任的,擔保的那個人沒有履行義務的,作為擔保人要代為履行。

三、合同必須有見證人才生效嗎?

合同不需要有見證人,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總的來說,見證人跟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一樣的。見證人起到的只是作證的作用,比如發生合同糾紛後,雙方對某件事時存在分歧,這時候就應該由見證方進行作證,但見證人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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