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委託簽訂合同要注意什麼事項
- 合同訂立
- 關注:2.34W次
一、基於委託簽訂合同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不能把委託合同與代理相混淆,否則不利於保障委託人的利益。因為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是基於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於委託合同的委託代理、基於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於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正確理解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託事務是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委託事務;
2,受託人應當親自辦理委託事務,以確保委託合同的人身屬性;
3,受託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託事務。
(三)《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受託人的報告義務,但委託人與受託人也可以在委託合同中對於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託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託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託人不必報告。
(四)法院在處理委託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時分兩種情況進行:
1,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託合同是基於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託合同的性質;
2,如果委託不只是以委託人的利益為目的,受託人與其處理的委託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係,使得處理該委託事務完畢極為必要,此時若允許委託人自由終止委託,將會導致受託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於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為有效。
二、委託合同的義務責任
受託人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之間基於委託關係而簽訂的合同,就屬於委託合同,其中對於受託人和委託人的權利義務,需要在委託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這樣其實可以減少日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自然,在簽訂委託合同的時候,也會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這主要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考慮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shiwu/hetongdingli/3zog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