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補繳申請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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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補繳申請怎麼寫?
申請書
我單位職工: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
戶口性質為: 身份證號碼:
於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在我單位從事工作,是我單位職工。由於____________原因,我單位沒有為其繳納___年___月至____________的社會保險,現及時發現,特此申請為該職工補繳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_月的社會保險。
組織機構程式碼:
單位經辦人:
聯絡電話:
單位(公章):
___年___月___日
二、單位補繳社保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1、單位補繳社保需要繳納滯納金
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社會保險基金。
2、職員上班三十日內,單位就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單位不僅需要為本單位的職員繳納社保,而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社保的繳納義務,若是超期沒有繳納,後期需要補繳,補繳的時候還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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