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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後的債務問題怎麼解決

復婚後的債務問題怎麼解決

復婚後的債務問題怎麼解決
復婚從實質上來講是新的婚姻關係,因此復婚後的債務問題與一般的婚姻關係中的債務問題認定方式是一樣的。
(1)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A.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B.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
C.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D.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E、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A.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B.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C.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D.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E.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
F.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G.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復婚前的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標籤: 債務 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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