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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購銷合同印花稅

深圳購銷合同印花稅

一、深圳購銷合同印花稅按照合同金額繳納。

深圳購銷合同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彙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購銷合同印花稅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稅率是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印花稅徵收的兩種方式

關於購銷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確認問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上載明的“購銷金額”。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購銷合同中的“購銷金額”有的包括增值稅稅金,有的不包括。對這一問題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按合同金額計徵印花稅

1.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3.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核定徵收印花稅

直接以納稅人賬載購銷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不論其是否包含增值稅稅金。

《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實施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徵印花價問題的通知》(滬稅地[1993]103號)第一條規定,對購銷合同的貼花,均以合同記載的銷售額(購入額)不包括記載的增值稅額的金額計稅貼花。“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對財產與行為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第四條規定,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徵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核定徵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對於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中是否包含增值稅的金額,由於各地掌握不同,廣東省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建議諮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也就是說深圳購銷合同印花稅的徵收標準主要是按照合同金額來計算印花稅的,計算印花稅的方式有兩種,一種就是深圳執行的按照合同金額來計價,而另一種是按照核定徵收來計算印花稅的稅額,對於第二種徵稅的方式,一般是上海吉林等地方實行的,對於每個城市所實行的徵稅標準不一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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