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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新規出臺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新規出臺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新規出臺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工傷保險待遇是用人單位中職工因為工作等原因發生工傷的,應該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工傷待遇的內容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受傷的職工本身就是受害者,所以應該為其損失進行補償。那麼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新規出臺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新規出臺 看將如何調整

近日,人社部印發《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調整和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據。

據悉,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意見》規範調整的重點。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專案共有13項。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3項待遇,《條例》已規定了計發標準。工傷醫療、輔助器具配置、工傷康復和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期間交通食宿費4項待遇,根據《條例》和相關目錄、標準據實支付。對此,《指導意見》做了強調和重申。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項待遇,《條例》授權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具體標準。《指導意見》提出了原則要求,即綜合考慮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傷病類別、年齡等因素,並注重引導和促進工傷職工穩定就業。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3項長期待遇,《條例》規定了計發標準,同時授權地方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實踐中由於尚未建立科學規範的調整機制,各地做法不一,規範性、穩定性較差。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條例》規定具體標準由地方確定,實踐中同樣存在差距過大的問題。

因此,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是《指導意見》規範調整的重點。

請您介紹一下重點待遇專案的調整和確定辦法。

(1)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調整

《條例》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由統籌地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化情況是待遇調整的重要參考因素,如何確定其不同的權重,我們考慮應主要依據待遇專案的功能定位。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緻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為基數,調整變數側重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因素。

供養親屬撫卹金是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的合理保障,其調整應以上年度省(區、市)月人均供養親屬撫卹金為基數,調整變數側重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因素。同時,還要考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以及其它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的影響,綜合確定調整額度。

(2)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根據不同等級分別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發放。其調整也相對簡單,按照上年度省(區、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比例同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時不調整。

(3)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

為解決各地住院伙食補助費差異較大問題,將其控制在合理區間,參考居民恩格爾係數(2016年全國為30.1%),《指導意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目前,傷殘津貼等待遇多數地區一年一調,有的二年一調。結合各地情況,並考慮調整機制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指導意見》規定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待遇調整對工傷保險基金會有怎樣的影響?

研究機構對基金支出的影響進行評估後認為,調整方案設計較為科學,總體不會降低工傷職工的待遇,不會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動,不構成基金支出風險,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續性。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新規出臺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在員工發生工傷之前就已經幫助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那麼發生工傷之後,關於工傷的賠償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承擔,由工傷基金會的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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