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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買賣合同(四)

二手車買賣合同(四)

二手車買賣合同(四)

二手車買賣合同(四)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字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示範文字,供當事人約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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