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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標準

納稅標準

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稅人
<5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80萬元,一般納稅人
<80萬元,小規模納稅人
3)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稅銷售額)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納稅標準

法律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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