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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北京戶口新政策有哪些?

海歸北京戶口新政策有哪些?

一、海歸北京戶口新政策有哪些?

海歸北京戶口新政策有哪些?

海歸北京戶口的新政策主要有以下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二、離婚後戶口必須要遷走嗎?

法律方面來看,並沒有強制要求夫妻離婚之後一方必須要將自己的戶口遷出。離婚後戶口的問題,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未成年子女的戶口,一般是跟隨獲得撫養權的一方走的。

離婚與遷戶口不存在必然的聯絡。並且我國的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可以不遷,只要與離婚的男方沒有意見就可以了。但是一般建議遷戶口,為避免日後出現麻煩和糾紛。

除了可以遷回原籍或者是遷到經常居住地外,還有兩種方式。

(一)另立門戶

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一般情況下,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二)再婚後再遷

如果離婚後再婚,可以在離婚後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物件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除了參照上述所說的,還必須具體瞭解當地的戶籍政策和細則。

離婚之後戶口可以遷走也可以不用遷走的,還有一種辦法就是自己開一個新戶。如果當事人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應該要向公安機關進行上報進行消除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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