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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 產假

流產 產假

產假 流產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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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到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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