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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訴離婚撫養費怎麼判

夫妻起訴離婚撫養費怎麼判

夫妻起訴離婚撫養費怎麼判

起訴離婚撫養費怎麼判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原則性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當負擔撫養費。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方法和給付方式作了具體規定。針對夫妻雙方不能協議而須由法院判決的情況,該意見規定一般按照不同收入標準的20%—30%來確定撫養費數額,但最高不得超過50%。同時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著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於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於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離婚時,撫養費一般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會根據上方經濟條件進行裁定,一般是固定收入的20%-30%,不得超過50%。在判決撫養費標準後,法院也會對雙方經濟情況在庭審中核查清楚,以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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