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更改的方式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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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監護人更改的方式有什麼?
監護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委託監護
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在委託監護的情形,除有特別約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機構或醫療機構監管期間致人損害的,如果有關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監護人;
2、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異議;
3、該指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對被監護人並無不利。
二、如何更改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如果監護人出現了特殊的情況不能繼續擔任監護人時也是可以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原先的監護人,那麼在撤銷和更改監護人時也是需要經過當地的居委會或者是法院進行委託和指定辯護人的,同時監護人在被指定後也是不得自行進行變更的,當擅自變更的由原先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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