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 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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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證設立遺囑人的意思自由,保證了遺囑的公正與真實,避免了因遺囑不明而導致的財產繼承與分配的糾紛。
一、公證遺囑的申請。當事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遺囑的內容: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情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三、辦理過程。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四、公證處出具遺囑公證書的條件: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式符合規定。
五、公證遺囑的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人本人可以經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式後,撤銷或變更自己所立的公證遺囑。
六、公證遺囑的保密。遺囑公證卷宗在遺囑人死亡前,列為密卷儲存在公證處,遺囑生效前不對外借閱。公證人員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外界透露遺囑內容。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五條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細則》第六條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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