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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拒不贍養喪失繼承權麼?

對於拒不贍養喪失繼承權麼?

對於拒不贍養喪失繼承權麼?

一、對於拒不贍養喪失繼承權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子女不贍養父母並不喪失繼承權,但在遺產分配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下列情形下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有哪些?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圠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喪失繼承權必定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才可能實現,而對於拒不贍養是不在法定的條款之內,從而也不會失去這個權利,所以,對於繼承遺產也是有法律依據 ,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如果有遺囑按遺囑的條款來處理,而對於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標籤: 贍養 繼承權 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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