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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女兒籤放棄遺產繼承權合法嗎?

父母要女兒籤放棄遺產繼承權合法嗎?

父母要女兒籤放棄遺產繼承權合法嗎?

一、父母要女兒籤放棄遺產繼承權合法嗎?

不合法,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女兒的,任何人不能以脅迫等方式強迫女兒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應該在公證處公證,未經公正的宣告,效力待定。父親如果不想把財產留給女兒,完全沒有必要逼著女兒籤放棄繼承財產的協議。其實只要早早的立好遺囑,在遺囑中說明遺產全部留給兒子即可。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必須遵照遺囑進行繼承。淡然,遺囑也需要公證。

二、放棄繼承的司法解釋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我國法律上是對於放棄繼承的相關情況是非常明確的,繼承權是公民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強制要求對方放棄繼承權,如果女兒認定可以放棄繼承權的,也需要出具相關證明,併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後,才可以使得相關協議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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