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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遺囑的條件

寫遺囑的條件

遺囑的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遺囑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年滿18週歲的成年人可以寫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 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寫遺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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