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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的形式要件

立遺囑的形式要件

不同的型別的遺囑,有不同的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為:
一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必須親筆書寫,不能用列印的,也不能讓別人代寫,書寫時字跡要清晰,語義要準確,最好別用鉛筆書寫,用毛筆、鋼筆或簽字筆都行,這樣不易被人篡改。
二是簽名。寫完遺囑後,遺囑人一定別忘了簽上自己的姓名,不能用捺手印來代替簽名。
三是註明具體日期。遺囑人必須寫清楚立遺囑的時間,年、月、日三項不得漏掉其中任何一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立遺囑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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