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哪個婚姻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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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哪個婚姻是無效的?
第二次的婚姻是無效的;所謂無效婚姻,是不具備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無論是通過登記而構成的法律上的重婚,還是通過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構成的事實婚姻,這種婚姻關係均屬無效。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二、有權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是誰?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無效婚姻中雙方是否是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一點相同,由於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就會產生二次結婚的行為,但對於第二次明為是屬於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且這種婚姻也是屬於無效的不會受到保護的婚姻,對於此婚姻在處理的時候也會按重婚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對於違反了婚姻法的人都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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