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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對方在國外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離婚對方在國外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離婚對方在國外的規定是什麼?

一、起訴離婚對方在國外的規定是什麼?

男女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後,一方出國,另一方仍居住在國內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國外一方可以回國的,雙方仍可共同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按照法律規定,若在國外一方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則不能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關於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二、涉外離婚一方不想到庭怎麼辦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想出庭,大多委託1~2個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委託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託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託書的合法性進行細緻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話,那麼需要確定管轄的法院,否則無法將相應的法律文書送達到,現實生活當中也存在著,起訴離婚,有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無法回來,這時候需要分情況來具體討論,如果在中國登記離婚,那麼可以到戶籍所在地進行離婚訴訟。

標籤: 離婚 國外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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