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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婚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北京離婚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北京離婚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北京離婚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北京離婚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有:《婚姻法》。《婚姻法》第32條第1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案件中法官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之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只是一次,比如一夜性、嫖娼等均不屬於這種情況。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則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主要是通過證人證言、村(居)委會的證明、雙方的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書面材料、開房記錄、對於重婚罪的刑事處罰。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這個一般可以通過出警記錄、就診病歷、居委會證明來說明。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個一般可以通知治安處罰、刑事處罰、強制解毒等證明,只要通過律師的努力一般都可取得。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誌著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這也可以從村委會、居委會、證人證言得以證明。對於長期離開戶籍地的夫妻來說,自發生感情不合分居時,應該向對方發信或律師函等。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宣告失蹤”指《民法通則》第二十條中規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司法解釋規定的理由

1、一方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法律沒有明確哪些疾病可以成法定的疾病。《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近年來社會上出現了一股快餐式的愛情和婚姻的潮流,閃婚已經導致“短高快”(認識時間短、激情高、離婚快)婚姻產生,這說明閃婚的支點不穩固。因為婚前缺乏足夠的瞭解,雙方對於婚姻的認識又難以達成一致。有婚姻的禁錮下,兩人更難產生共同生活的感情。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精神病患者的屬於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對於婚姻的認識本身就缺乏足夠的認識,故法律是禁止限制責任能力的人結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需要面對真實的生活,通過虛構的情節騙取對方的信任是不能長久的。在民事行為中,要求大家誠實守信,禁止欺騙,欺詐。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我國現沒有法定的定婚制度。很多婚姻從結婚到辦理酒席,正式同居有一段時間。如確實無和好可能的,解除婚姻對各方均有好處。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婚姻的實質在於男女雙方自主的決定與誰共同生活,如何生活。對於包辦、買賣的婚姻,沒有建立起感情,是應該允許離婚的。

7、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的長期徒刑,導致其長期不能盡到夫妻的責任;對於某些犯罪行為,如強姦、殺人等故意犯罪,是嚴重傷害夫妻一方的感情。

8、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 (五)項的規定處理。近年來的,主要以男方想生,女方不想生;男方提起的侵犯生育權的案件常見於報端。一方的生育的實現,並不一定以另一方的配合為基本要求,其完全可以另尋佳偶,實現自己的生育權。

9、第一次寬判決不離,6個月後再起訴到法院的。這6個月的考驗期是緩和夫妻關係、化解矛盾的6個月。如果過了6個月,原告再次起訴,說明雙方的感情確以破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10、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北京離婚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根據國家出臺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製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如果涉及到需要離婚的,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解除婚姻狀態,無法協商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並通過司法判決的方式來解除婚姻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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