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離婚 >

婚姻法離婚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離婚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法離婚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離婚的時候,難免牽扯到很多的問題,比如說孩子的撫養權,共同擁有的財產如汽車房子之類的分配問題,這也同時涉及到我國的婚姻法,關於這些專業性的知識很多人還不是很瞭解,那麼婚姻法離婚財產的相關內容有哪些?下面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按照《民法典》,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本站小編在這裡提醒大家一句,很多人以為簽訂了自願離婚協議書就算做在法律層面上沒有了夫妻關係,但實際上,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之後還有許多法律層面的事情比如財產的分配以及關係界限的劃分,希望通過婚姻法離婚財產的講解可以讓大家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標籤: 財產 離婚 婚姻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jiating/lihun/xn0nz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