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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死活不離婚二次起訴能判不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死活不離婚二次起訴能判不

一、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死活不離婚二次起訴能判不?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死活不離婚二次起訴能判不

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死活不離婚,女方二次起訴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對協議離婚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材料?

1、結婚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如果無法提供結婚證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列印一份婚姻關係證明。

2、身份證。

3、如果有孩子需要確定撫養權,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

4、有財產或者債務需要劃分,則需要提供財產或者債務的證據。

5、民事起訴狀。

事實上,在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以後,如果雙方實際分居的時間已滿一年時候,女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就會直接判決解除婚姻關係,不會因為男方死活不同意就不支援女方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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