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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離婚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民政局離婚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民政局離婚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在生活中,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不在少數,但是一般都會有一份離婚協議書,其實,離婚協議書只是針對離婚後一些問題的協商,當事人如果簽字以後,就代表同意協議書中的內容,並不代表著婚姻關係的正式解除,正式解除還需要當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民政局離婚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一、民政局離婚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並不意味著當事人解除了法律關係,因為對於人身關係的解除還需要行政確認程式。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後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二、籤離婚協議書注意哪些事項?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於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後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後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可以看出,離婚協議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只是一個書面形式,法律意義上離婚的法律效力是以離婚證為準的。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說簽了離婚協議以後,就必須要離婚。有些情況下,即使簽了離婚協議,婚姻關係也是可以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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