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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應注意什麼

離婚協議公證應注意什麼

離婚協議進行公證,首先需要保證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合法有效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次,離婚協議進行公證後,是無法反悔的,再次,如果離婚協議中涉及對不動產的處理,建議離婚協議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充分考慮自己關於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處分等問題,否則無法再反悔要求撤銷該份協議內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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