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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庭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離婚法庭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離婚法庭審判程式

離婚法庭審判程式是怎樣的?

(一)法庭核對原被告身份及相關資訊,包括到庭的人數、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

(二)法庭宣佈當事人訴訟的權利義務及法庭紀律。

(三)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原告宣讀起訴狀及訴訟請求。

(五)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發表答辯意見。

(六)雙方提交併交換證據。

(七)雙方就證據表示質證意見。

(八)法官通過詢問雙方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進行法庭調查,來查明案件的事實。

(九)法官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後,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基礎上展開調解工作。調解如果成功,出調解書,案件審理完畢;調解如果失敗或不同意調解,則進入下一個程式。

(十)原被告雙方進行法庭辯論。

(十一)原被告雙方進行最後的陳述。

原則上,案件的庭審都會依據上述的11個程式分步進行。但在某些離婚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將第9步的調解程式提到第,4步,在原告未宣讀起訴狀前就開始調解。法官的作法也是符合程式要求的,因為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案件應當調解貫穿始終。另外,整個程式可能不會一次開庭就進行完畢,如果證據較多的話,可能只是質證就需要開兩到三次庭。不過不管開多少次庭,整個審理程式是不會變化的。

通過上述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了離婚法庭審判程式,其實離婚法庭審判程式大致就是分為法庭核對原被告身份及相關資訊,包括到庭的人數、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法庭宣佈當事人訴訟的權利義務及法庭紀律;法官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十一個步驟, 不同的地區也是大同小異,希望小編的回答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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