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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官司審限是多久?

一般離婚官司審限是多久?

一、一般離婚官司審限是多久?

一般離婚官司審限是多久?

1、離婚官司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離婚官司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官司也是有審理的期限,一般需要看案件的性質,越複雜的案件所存在的時間就會長一些;對於當事人在進行起訴之前就需要多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所以,起訴離婚也是有法律依據的。

標籤: 離婚 官司 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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