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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一、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該怎麼辦?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對此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不通過訴訟程式解決,而由當事人雙方的親友、所在單位、群眾團體、調解委員會等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是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項重要而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由於夫妻關係中包含著複雜的感情因素,夫妻矛盾既有疏通、緩和的可能,也有激化的可能。調解的作用就在於促進夫妻雙方矛盾的緩和,幫助當事人雙方提高認識、分清是非,使雙方當事人慎重考慮,珍惜感情.有利於家庭關係的穩定。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有兩種調解方式,其中的一種就是訴訟前的調解,即上述有關部門的調解。這些部門對當事人矛盾糾紛的真實情況比較瞭解,對於夫妻之間的小糾葛、不足以導致離婚的小矛盾,可以做好說服工作。當然,現實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些現象,如單位借調解之名,干預或阻止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如果調解和好,則維持夫妻關係,如果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則由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如果調解無效,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仍不能達成協議的,則向法院起訴離婚,進入離婚訴訟程式。法院受理離婚案件,首先進行調解,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可能調解和好,也可能調解離婚,還有可能調解無效,訴訟程式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從目前各方面情況看,對於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是主要的方法。

二、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嗎?

離婚冷靜期是強制的,因為根據最新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才能辦理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是協議離婚(登記離婚)的話,離婚冷靜期就是強制的,並且期限為三十天。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申請訴訟離婚,但是一定要收集符合離婚條件的證據和申請材料。

標籤: 另一方 離婚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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