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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離婚冷靜期侵害訴權的目的是什麼?

設定離婚冷靜期侵害訴權的目的是什麼?

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時候有冷靜期,但是並不是所有離婚案件都需要經歷冷靜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設定離婚冷靜期侵害訴權的目的是什麼?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一)極大的降低了衝動型訴訟離婚

雖然我國相關婚姻法律保障公民離婚自由,但是並不意味著絕對自由。自由有限度,離婚也不能例外,它還應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約束。設定離婚冷靜期,只為夫妻雙方婚姻提供一道防線,而不是干涉離婚自由。

在生活中,很多當事人在面對離婚問題時都存在一時衝動、賭氣等不理性的情況,等到雙方離婚後又後悔莫及。雖然夫妻之間發生衝突和矛盾再所難免,但是狀況發展到離婚就會導致家庭解散,家庭解散則引發社會諸多不穩定性因素。為此,離婚冷靜期的設定,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夫妻雙方在衝動的狀態下的作出的不理智的決斷。自冷靜期在離婚糾紛案件試用以來,多地法院接連在審理中嘗試運用,均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法院在審判中適用婚姻冷靜期,挽救了一大批當事人的婚姻家庭,極大的降低了衝動型離婚。

(二)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當事人在選擇訴訟離婚時,除了解決雙方的婚姻關係,還一併解決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問題。在衝動性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很容易忽略子女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有研究表明,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呈現出諸多問題,如報復性行為、反叛性行為或連續性的憤怒和沮喪情緒。

離婚後,由於父母監護職能的不足,且缺乏對子女身心健康的關注,有的子女還容易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跟父母離異存在因果關係。由此看來,設定離婚冷靜期一方面是拯救婚姻,另一方面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三)有效節省了司法資源

離婚糾紛案件每年都在攀升,而且佔據了法院很大一部分審判資源,而法官剛剛完成了員額制的改革,擁有獨立辦案權和婚姻家事審判經驗的法官數量相比較離婚案件數量非常少,這就帶來“案多人少”的局面。

若是在離婚案件中適用冷靜期,一方面可以修復當事人的感情,逐步引導夫妻雙方走向和解或者撤訴的道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讓離婚案件有所分流,減輕法院審判壓力。

眾所周知,離婚冷靜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為了讓雙方當事人珍視感情,謹慎對待離婚,給予一定的期限冷靜來挽救婚姻的一項審判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制止衝動性離婚。

綜上所述,離婚冷靜期在訴訟中設定是法院審判離婚案件兼顧情理法的嘗試,旨在通過冷靜期挽救危機的婚姻,從而化解子女監護、家庭和睦等一系列社會矛盾,同時也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探索和適用的過程中,還需要立法機關出臺細則和完善配套,以便司法機關更好的運用離婚冷靜期,推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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