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不孕男方提出離婚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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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女方不孕男方提出離婚要賠償嗎?
雙方可以自行協商,如果男方自願賠償的話,女方就可以得到賠償。
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通過法院解決的話,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是看雙方感情是否卻是破裂,法院不會因為女方不孕這個理由就判決雙方離婚的。
如果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破裂,判決離婚,而男方沒有其他對婚姻不忠、或者虐待、傷害女方的行為,女方是不會得到賠償的。
二、離婚之後長期被騷擾怎麼辦?
屬於嚴重侵犯公民正常生活次序,影響了身體健康權,可以撥打110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認為性質嚴重也可以起訴法院要求停止侵權。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三、離婚後孩子改姓名的程式有哪些?
(一)未滿18週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二)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須由雙方共同協商提出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身份證、孩子的戶籍、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辦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應由其父親或母親出具保證書或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姓名而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三)對於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區別以下不同情形,准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週歲以上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徵得其本人同意。
(2)16週歲以下10週歲以上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應當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或繼母,或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後決定。
(4)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居)相關證明,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離婚之後孩子要改姓名的,必須要父母雙方向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並且要攜帶孩子的出生證明和離婚證等材料。如果離婚之後被長期騷擾的,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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