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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出軌證據怎樣才有效力

離婚出軌證據怎樣才有效力

離婚出軌證據怎樣才有效力

有的人在發現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的時候,一般會選擇不懂聲色的收集相關的證據,一旦證據充足,就會提出離婚。但此時對於離婚出軌證據怎樣才有效力呢?要是無效,肯定就不能起到證明作用,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出軌證據怎樣才有效力

(1)對於電子郵件、聊天記錄類的“出軌”證據,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須經過公證處公證,這樣就能大幅度提高法院採信的可能性。

(2)對於保證書或懺悔書類的“出軌”證據,這種書面證據一般當事人都難以否認,但是這類證據的內容應當詳細,“時間、地點、人物、做了什麼事”必不可少。

(3)影像類“出軌”證據,包括照片和視訊,但是證據的取得必須具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獲取途徑的合法性及內容的合法性,否則法院將不予採納。

(4)錄音類“出軌”證據,包括實時對話錄音及電話錄音,雙方在就出軌問題進行談判時,出軌方承認其有外遇行為,即便在對方不知錄音的情況下,也是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的。

二、對方出軌請求離婚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過錯損害賠償的條件,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的。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僅出現上述四種法定情形之一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才能要求損害賠償。

從出軌一方的過錯方面看,與該情形相似的法定情形只有“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一項,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若無過錯方僅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沒有達到法律上規定的持續性穩定性的要求,不構成《婚姻法》上的過錯賠償條件,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證據不足,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援。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能證明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依夫妻名義生活,就會得到精神損害賠償。

收集對方的離婚出軌證據,這在離婚的時候是比較重要的,若有證據證明婚姻關係的破裂是因為對方的過錯行為導致的,那麼在實際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就可以適當的少分甚至不分割財產給對方。若對此還有疑問,建議可以先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然後再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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