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案例 >

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規定嗎?

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規定嗎?

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規定嗎?

走訴訟離婚是沒有冷靜期的存在,一般只要按法院所規定的流程走就可能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協商好併到民政部門登記,只要過了三十天的冷靜期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離婚是否有冷靜期,要根據離婚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就是有30天的冷靜期的,如果是起訴方式離婚,那麼不需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離婚是否有冷靜期,要根據離婚的方式而定,協議離婚要冷靜期,起訴離婚不需要冷靜期,法律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強制執行的,但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於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隨著《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登記離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協議離婚。只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才可以適用該制度。

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走訴訟離婚代表著可以利用法律的程式來進行辦理,而且走此程式不會受冷靜期的限制,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雙方協商好,不同的方式所存在的流程就是不一樣的,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到雙方的權益。

標籤: 冷靜 訴訟 離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jiating/jiatinganli/zowvz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