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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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否則,即使到法院立上案了,法院查清情況後也會裁定駁回起訴。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
三、法院離婚訴訟程式是什麼?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後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對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
6、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想要單方面解除婚姻關係的,此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並且也是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實不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是會受理的,此時也是需要審查相關的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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