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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後還能繼承財產麼

關於離婚後還能繼承財產麼

關於離婚後還能繼承財產麼

一、離婚後還能繼承財產麼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前夫死亡後女方再婚的,能不能繼承前夫的財產要依據繼承的方式而定,如果是法定繼承的,前妻並不是法定的繼承人,不能繼承前夫的遺產,但如果是遺囑繼承,則不受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離婚時夫妻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1、對產權完全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1)實際分割。私有房屋可進行實際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處,或者雖在一處但可分門別戶的,應首先考慮分割產權。分割時一般採取平均分割原則,但如果一方沒有生活來源或有其他困難,如患有嚴重疾病,可適當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積不相等,結構不一樣,新舊不同,在考慮雙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採取折舊補償、作價補償等方法進行分割。

(2)折價分割。實際中許多房屋是不宜進行實際分割居住的,從考慮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發,可對這類房屋進行折價分割。獲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另一方補償,補償價款的數額要考慮房屋的現狀估算價,一般由雙方協商或採取雙方競價的方式確定。

2、對產權部分私有房屋離婚時的分割

對產權部分私有的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應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優惠售房單位職工享有房屋產權。一般來說,單位優惠售房的物件僅限於本單位職工,房屋產權登記人為本單位職工。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單位的,離婚時優惠售房單位一般不允許非本單位職工一方享有優惠房產權。因此,除非優惠售房單位同意,一般將房屋產權確定給該單位職工享有,由獲得產權方給予對方相應補償。

(2)現實房價應高於購房價。基於優惠房屋的優惠性,購買價遠遠低於實際價。如果以原購房價作價補償進行分割,對於未獲得產權一方來說顯失公平。在處理這類房屋時,通常考慮當時購房的情況,結合現在的情況,以現實房價為依據,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雙方在離婚以後就解除了雙方的關係,一般情況下財產是不再進行共享了,因此一方在死亡以後,另外一方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夠獲得遺產繼承的權利的,但是如果對方採取的是以主繼承的方式指定另外一方繼承遺產的話就是可以的。

標籤: 離婚 繼承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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