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離婚協議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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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離婚協議的條件有哪些
1、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行為;
2、簽訂離婚協議之後,但是還未辦理離婚登記。
滿足其中一條即可解除或撤銷離婚協議,否則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部分的內容:
1、 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 離婚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 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三、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婚前婚後);
4、子女撫養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7、在向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還應提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影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離婚協議是可以實施的行為,但前提一定要符合法定的條件,而且在簽訂了協議並辦理了離婚手續之後發現雙方的離婚分割有問題,同樣是可以撤銷離婚協議的,所以,離婚協議在簽訂時一定要協商好,只要協議生效就需要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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