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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法院未處理財產能否再次起訴?

離婚時法院未處理財產能否再次起訴?

一、離婚時法院未處理財產能否再次起訴?

離婚時法院未處理財產能否再次起訴?

可以。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形式,就協議離婚而言,該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是沒有涉及、還是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均不影響當事人提起訴訟權利主張。

至於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只是案件爭議受理後所要解決的問題。就訴訟離婚而言,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訴訟,意味著其所主張的爭議財產在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中未作過處理,應當是一個新的訴訟,否則,應按照申請再審的條件審查處理。

“確屬離婚時未涉及”是案件實體審理的內容,其裁判結論應當是在區分不同權利保護的狀況後依法作出。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對於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往往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上的審查,財產分割內容並未得到國家公權力的認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可以提起訴訟。

二、登記離婚後又提起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登記離婚後又提起訴訟的情形主要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此時當事人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具有法律意義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是合同意義上的拘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法院沒有處理財產可以要求法院進行分割,登記離婚後又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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